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910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宗憲所犯詐欺數罪,先後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另考量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係其加入 黃世峰 所屬詐欺犯罪組織並擔任詐欺車手之期間內所為,因分別起訴、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期並確定乙情,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6日│106年1月13日│106年1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10886號│9430等號│字第82等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9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75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0月6日│107年2月27日│108年1月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597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45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1月6日(最高法院│107年6月14日│108年3月4日││││107年度台上字第805號程││││││序駁回)│││├─┴──────┼───────────┼───────────┼───────────┤│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499號│10301號│3862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3-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0日│106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82等號│23036等號││├─┬──────┼───────────┼───────────┼───────────┤│最│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106年度訴字第25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8日│108年2月22日││├─┼──────┼───────────┼───────────┼───────────┤│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807號│106年度訴字第258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3月4日│108年3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62號│4910號│││├───────────┤││││編號3-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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