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5號上訴人 蕭功嘉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5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孫國禎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凃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