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95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王銘益 債務人 劉冠吟 即 劉家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