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字第七一三一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七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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