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4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葉村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約定自93年10月11日起至103年10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0月15日止累計22,618元未給付,其中21,481元為本金;1,053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2)債務人於94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94年01月19日起至117年11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7.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0月15日止累計123,278元未給付,其中120,608元為本金;2,58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48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村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1481││0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葉村埮│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120608││0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