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0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0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1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佑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內容欄」所示偽造之「陳 俊韋 」簽名、指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事實部分補充「陳俊佑因畏罪而基於偽造署押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冒用『 陳俊韋 』之名義,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在附表一所示之文書上,偽造『陳俊韋』之署押及指印,或偽造用以表示『陳俊韋』本人可以行使緘默、選任辯護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之權利告知書,或偽造用以表示『陳俊韋』本人同意接受員警採尿送驗之採尿同意書,或偽造用以表示『陳俊韋』不同意提供手機門號0000000000供警方閱覽手機內部資訊、拍照存證之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偽造之時間、地點、其係偽造署押或文書、其偽造署押之數量詳見附表一),並交付警方收受以行使之」。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係偽造署押罪或偽造私文書罪詳如附表一所示)。其基於單一偽造「陳俊韋」署押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密接時間及地點,接續偽造署押之犯行(詳見附表一),侵害相同之法益,屬單純一罪。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5所為偽造「陳俊韋」署押之犯行,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4所示文件上多次偽造「陳俊韋」署名及捺指印之行為,既與其在前揭附表一編號2、3、5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屬同一接續行為之一部分,即應均為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因畏罪逃避刑責,竟冒用「陳俊韋」之名義,足以生損害於司法警察及檢察機關對犯罪偵查之正確性及陳俊韋本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事非難,惟念其犯後即能坦承犯行,態度並非不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如附表一「偽造之署押內容欄」所示偽造之「陳俊韋」署押、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7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一┌──┬───┬────┬──────┬────────┬──────┐│編號│時間│地點│文書名稱│偽造之署押內容│備註│├──┼───┼────┼──────┼────────┼──────┤│1│104年1│台南市政│104年1月16日│左揭文件上受詢問│應成立刑法第│││月16日│府警察局│「陳俊韋」第│人欄之「陳俊韋」│217條偽造署│││晚間11│第二分局│一次台南市政│簽名共4枚及「陳│押罪│││時9分│海安派出│府警察局第二│俊韋」指印共8枚││││起│所│分局調查筆錄│(警卷第6至8頁)││├──┼───┼────┼──────┼────────┼──────┤│2│104年1│同上│犯罪嫌疑人權│左揭文件上被告知│告知罪名及必│││月16日││利告知書1份│人簽名欄之「陳俊│須接受偵訊,│││晚間10│││韋」簽名、指印各│並可以行使緘│││時30分│││1枚(警卷第9頁)│默、選任辯護│││許││││人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之意,此等│││││││文件係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057號判決│││││││參照),檢察│││││││官認係刑法第│││││││217條偽造署│││││││押罪,容有誤│││││││會│├──┼───┼────┼──────┼────────┼──────┤│3│104年1│同上│採尿同意書│立同意書人欄之「│左揭文件用以│││月16日│││陳俊韋」簽名、指│表示「陳俊韋│││晚間10│││印各1枚(警卷第1│」本人同意接│││時46分│││0頁)│受員警採尿送│││││││驗之意,該文│││││││件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應│││││││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4│104年1│同上│送驗尿液年籍│左揭文件上「陳俊│應成立刑法第│││月16日││對照表│韋」簽名、指印各│217條偽造署│││晚間10│││1枚(警卷第11頁│押罪│││時46分│││)│││││││││├──┼───┼────┼──────┼────────┼──────┤│5│104年1│同上│毒品案件被告│左揭文件上被告簽│左揭文件用以│││月16日││通聯紀錄表│名欄「陳俊韋」簽│表示「陳俊韋│││晚間│││名1枚及「陳俊韋│」本人不同意││││││」指印2枚(警卷│提供手機門號││││││第12頁)│0000000000供│││││││警方閱覽手機│││││││內部資訊及拍│││││││照存證之意,│││││││該文件已具備│││││││私文書之性質│││││││,應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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