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盛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肆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