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証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緝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証貽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素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