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黃一修 被告 陳志遠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原啟
吳美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珍如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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