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6年度潮小字第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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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潮小字第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