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潮簡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丙○○
      甲○○
      乙○○
被 上訴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1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09,5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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