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柒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