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調字第3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金慶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嘉義市○○路5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嘉義市○○街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37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31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請求承受訴訟。
相對人
  同意承受訴訟。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零參佰貳拾伍元
  。其給付方法為: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給付參
  仟參佰貳拾伍元,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五
  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參仟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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