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金慶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嘉義市○○路5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嘉義市○○街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37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月31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彭郁雯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相對人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請求承受訴訟。
相對人
同意承受訴訟。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零參佰貳拾伍元
。其給付方法為: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給付參
仟參佰貳拾伍元,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同年十一月十五
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參仟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