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0000000000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柒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