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正本第四頁第十二、十五行「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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