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2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一、二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於附表二所示支票發票日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支票記載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附表一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一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持有附表二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暨附表二支票記載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莊學志┌───────────────────────────────────────────────────┐│支票附表一:98年度催字第2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林美蘭臺北縣八里鄉農會│18,380元│FA0000000│98年7月10日│├─┼─────────┼─────────┼─────────┼─────────┼─────────┤│2│林美蘭│臺北縣八里鄉農會│18,380元│FA0000000│98年9月10日│└─┴─────────┴─────────┴─────────┴─────────┴─────────┘┌───────────────────────────────────────────────────┐│支票附表二:98年度催字第2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3│林美蘭│臺北縣八里鄉農會│18,380元│FA0000000│98年11月10日│├─┼─────────┼─────────┼─────────┼─────────┼─────────┤│4│林美蘭│臺北縣八里鄉農會│18,380元│FA0000000│99年1月10日│├─┼─────────┼─────────┼─────────┼─────────┼─────────┤│5│林美蘭│臺北縣八里鄉農會│18,380元│FA0000000│99年3月10日│├─┼─────────┼─────────┼─────────┼─────────┼─────────┤│6│林美蘭│臺北縣八里鄉農會│18,380元│FA0000000│99年5月10日│├─┼─────────┼─────────┼─────────┼─────────┼─────────┤│7│林美蘭│臺北縣八里鄉農會│18,380元│FA0000000│9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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