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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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465號原告甲○○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看守所被告乙○○(OLESYAMARTYNOV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以新北院賢家福111年度婚字第465號函命原告於期限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該函已於同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怡婷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婚 字第 465 號裁定(111.11.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家調 字第 128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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