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義城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義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於民國107年2月5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上訴理由後補」,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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