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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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春花 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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