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少年保護事件當事人,真實姓名詳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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