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李宜展 法定代理人 趙凱花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連雄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對原告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揆諸上開說明,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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