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必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於5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僅由「 陳思成 」蓋章,惟卷內查無原告委任陳思成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是原告起訴狀未經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簽章,此為可補正事項,併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予以補正。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