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77,244元,應繳裁判費60,20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59,2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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