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67號聲請人好口福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好口福實業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蘇澳分│94年10月31日│32,933元│BFB0000000│││1│乙○○│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