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參加原告東邦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原告鋐大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4年度訴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45,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1,6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