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易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傳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傳郡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桃園市○○區○○○街往建新街方行駛,於同日8時10分許,行經樹仁三街與大原路路口,見車道前方左側有機車停等欲左轉而阻礙行進,擬右偏以閃避續行時,本應注意與同向車輛保持安全間隔距離,以免發生擦撞,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而貿然右偏行駛,致其所駕自用小客貨載之右後車身,不慎擦撞同向右側由告訴人 林惠君 騎乘之車牌號碼000-
000普通重型機車,致告訴人人車倒地,受有雙膝、顴骨、手肘、肩部及胸壁挫傷併擦傷、頭部外傷、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經查,檢察官起訴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兩造達成和解,嗣由告訴人等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