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五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楊建龍 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建龍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五五七號,判處拘役五十九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確定。然受刑人竟行蹤不明,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聲請人所附相關送達及傳、拘受刑人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劉瓊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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