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亡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斯平 (即 斯成 之承受訴訟人)
斯文 (即斯成之承受訴訟人)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文麗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斯琪 、 斯琳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斯琪(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斯琳(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於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斯琪、斯琳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斯平、斯文之姐、兄即原聲請人斯成(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死亡)之子女斯琪(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斯琳(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四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失蹤,迄今多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鈞院准以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二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之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等語。
二、經查右揭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一年度家催字第二四號卷及所附戶籍謄本及公示催告裁定書查明屬實。再查斯琪、斯琳二人自四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失蹤,計至五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十年,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三條第三項但書及修正前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推定斯琪、斯琳於失蹤滿十年之日即五十三年二月十三日下午十二時為其二人死亡之時,並依法宣告斯琪、斯琳死亡之判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獻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蘇玲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