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八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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