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交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交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聲字第一二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異議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裁決(嘉監裁字第裁七0─Z00000000號、第裁七0─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收受嘉監裁字第裁七0─Z00000000號及第裁七0─Z00000000號裁決書,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二份可稽,其異議之期間二十日,應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屆期(因送達處所係嘉義市,故無在途期間),乃異議人遲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始聲明異議,有異議人之異議狀可稽,已逾二十日異議期間,其異議不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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