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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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985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范魏春菊 兼法定代理人 范振熊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范振墉
范振富 范振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
吳冠逸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詹官順 訴訟代理人喬政翔律師
許惠峰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戴敏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林純如法官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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