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71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9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5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伸機械股│華南銀行北│96年10月31日│14,7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李榮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