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55號債權人台灣索理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狄楠度 (NandkumarVasantDhekne)債務人東泰生技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春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算,新臺幣肆拾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之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捌佰貳拾肆元之部分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