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香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1975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33318元│自民國101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85%計算│├──┼───────┼───────────┼──────┼────────┤│002│新臺幣133303元│自民國101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85%計算│├──┼───────┼───────────┼──────┼────────┤│003│新臺幣70075元│自民國101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1975號)
(一)債務人黃素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2月10日止累計249,89
1元正未給付,其中236,696元為消費款;10,474元為循環利息;2,7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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