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龍具保人許欣榮民國72年.上列被告因槍砲執行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100年度執字第5701號、執聲沒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逃匿拒不到案執行,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已經通緝到案,並於100年8月27日起入監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最高法院邇來之見解,被告經通緝到案,即不得再沒收具保人所繳保證金(然被告逃匿為一事實,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所定應沒收保證金之事由,初不因被告嗣後經通緝到案,而使該項事由溯及消滅,最高法院狹隘認定上開法條係指具保之被告現在在逃匿狀態中,始應構成沒保之事由,此係曲解法條之文義,應由聲請人對本案提出抗告或另行處理),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