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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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9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金州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3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香港 李眾勝堂 保濟丸伍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53
0號被告巫金州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0年7月8日期滿。扣案香港李眾勝堂保濟丸5盒(99年度保管字第03148號)為供犯罪所用,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5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未經撤銷,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香港李眾勝堂保濟丸5盒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自應依法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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