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17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謝依玲謝玉玲 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肆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0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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