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146號抗告人愛的世界嬰兒用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源 抗告人 范美榮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李政彰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七日所為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未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5年1月4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通知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費,抗告人已於105年1月21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限繳納,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