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他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他字第85號異議人 陳黃瑞蘭陳正雄 之繼承人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周育群 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異議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得逕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就異議人與相對人周育群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4年11月3日送達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裁定關於異議人之部分已於104年11月15日確定。惟異議人遲至105年1月18日始提出異議,已逾異議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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