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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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88號聲請人 耿慶桓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准許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就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之提存物,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
103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有明定。惟前開法條所指「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非謂民事訴訟程序之被告即可不循實體訴訟確定其因原告假執行所受之損害,而逕對原告提存之假執行擔保金主張拍賣質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准予拍賣質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惟查聲請人並未就其因假執行所受之損害,提出已經民事實體訴訟確定損害若干之證明文件,諸如民事確定判決等,是以,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聲請人已於104年10月12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仍未就前開證明文件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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