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 鄭雅靜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曾柏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宜倫張芷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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