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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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1號原告 李紹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武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