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0號原告 朱玲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政佳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毓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