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丙○○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2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840,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4,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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