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 陳盈璋 上訴人與 陳采玥陳秋鳳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85號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6,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