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5號上訴人 陳采玥陳秋鳳 上訴人與 陳盈璋 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1,25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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