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58號抗告人即原告 姜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亞洲專業醫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等間因106年度金字第58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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