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273號聲請人 高茂仁 即伊甸動物醫院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兆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陳明本票票號CH0000000、CH0000000之提示日期(由於系爭本票所載之到期日經塗改,未簽名或蓋章,視為無記載,屬見票即付之本票,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有陳報之必要,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