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建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及返還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68號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董中興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複代理人 藍子涵 律師複代理人 陳亭熹 律師被上訴人 陳献章 會計師即豐申營造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价 律師複代理人 林桂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內之「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 王德揚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董中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空軍第三戰術戰鬥機聯隊法定代理人王德揚已於民國107年12月1日變更為董中興,有上訴人於108年3月5日提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國防部令可稽,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浴美
法官杭起鶴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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