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5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楊東山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豪 律師被告國防部代表人 邱國正 (部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王寶芳 (兼送達代收人)
蔡智翔 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表人馮世寬(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陳雪芳 (兼送達代收人)
曾懋銓 輔助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代表人 陳怡平 訴訟代理人 陳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優惠存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12年4月18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秀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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